(2015)泰靖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德贤与朱宏祖、仇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德贤,朱宏祖,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监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德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宏祖。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仇飞。再审申请人陈德贤因与被申请人朱宏祖、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德贤申请再审称:陈德贤于2012年7月18日向朱宏祖出具借条一份,由担保人邵俊傑、仇飞担保。但陈德贤与朱宏祖不认识,朱宏祖未将20万元交给陈德贤,而是直接将钱交给仇飞。仇飞承认借款的前一天拿到朱宏祖6万元,还有13万元是仇飞拿了后再交给邵俊傑的。陈德贤只是出具了借条,实际上没有拿到一分钱。当时同意调解违背陈德贤的真实意念。因此,请求依法再审,撤销靖江市人民法院(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判令申请人陈德贤不承担还款责任。陈德贤再审审查期间提交:1、邵俊傑出具的《关于向苏翠月借款50万元的情况说明》;2、邵俊傑于2012年12月13日出具的《补充说明》。3、陈德贤原审应诉提纲。三份证据的主要内容为:邵俊傑与仇飞为偿还之前的借款,要陈德贤帮忙向仇飞的姨母苏翠月借款。邵俊傑欠陈德贤的钱,邵俊傑答应融资后还款给陈德贤,因此,陈德贤愿意做名义上借款人。2012年7月18日,陈德贤、仇飞、邵俊傑一起到苏翠月家借款。苏翠月要求陈德贤出具借条,仇飞与邵俊傑担保。苏翠月将借款13万交付给仇飞。陈德贤实际上也未使用该借款。关于民事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情况,陈德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陈述:当时,陈德贤委托代理人倪文渊律师和斜桥法庭讲好之后就喊陈德贤去签字,当时陈德贤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也不同意签字,但是倪文渊律师在法庭走廊和陈德贤说“签字没有事,你事实上没有拿到一分钱,仇飞有连带保证责任,到时候是仇飞的事情”。然后陈德贤就签字了。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陈德贤称调解违背其真实意愿,��陈德贤未能举证证实,不予采信。关于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一则,陈德贤以自己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由此出借款项,陈德贤依法负有偿还借款义务。至于交付借款的方式、借款最终如何使用、给谁使用,完全由借款人陈德贤自行决定。况且,陈德贤当时并未对借款的交付方式提出异议。陈德贤以其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无法律依据。二则,陈德贤在原审庭审调解时认可出具借条并同意按期归还13万元的借款,现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要求撤销原审调解书,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陈德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德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陈德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鞠秋平审 判 员 褚 胜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