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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兵红与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兵红,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马兵红,男,回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红果子镇,组织机构代码:71063346-X。法定代表人吴振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惠劳人仲字(2015)4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兵红工伤补助金20660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99元,合计2096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兵红案件款20960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