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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曾兆太与朱义、郭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太,朱义,郭瑞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2260号原告曾兆太。被告朱义。被告郭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兆太诉被告朱义、郭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兆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兆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兆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如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