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曾兆太与朱义、郭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太,朱义,郭瑞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2260号原告曾兆太。被告朱义。被告郭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兆太诉被告朱义、郭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兆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兆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兆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如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