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多秀与李修军、李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多秀,李修军,李晓艳,曹培良,聂晓倩,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赵多秀。被执行人李修军。被执行人李晓艳,系被告李修军之妻。被执行人曹培良。被执行人聂晓倩,系被告曹培良之妻。被执行人李秀兰。本院在执行赵多秀与李修军、李晓艳、曹培良、聂晓倩、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