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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四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四初字第2321号原告程某,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刘某,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