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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执字第005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德金与钱冬冬、吴健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金,钱冬冬,吴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枞执字第00541-4号申请执行人:任德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钱冬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健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钱冬冬、吴健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冬冬、吴健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健平在中国工商银行0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7.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