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杜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雪菲与刘吉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菲,刘吉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366号原告范雪菲。被告刘吉学。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河六路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中层置业3楼。负责人张翠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雪菲诉被告刘吉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雪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范雪菲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