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字第0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庆萍与方建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萍,方建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196号原告王庆萍。被告方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萍与被告方建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萍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萍撤回对被告方建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庆萍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晓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