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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国华与何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华,何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淑娟。上诉人吴国华为与被上诉人何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国华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