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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庆云与郑敏、安士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云,郑敏,安士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云,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民,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郜周斌,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士臣。委托代理人李海东,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庆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双方是否有利息约定及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刘增凯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