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检学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