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晓丽与被执行人左宇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晓丽,左宇婷,许治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69-1号申请执行人常晓丽申请执行人左宇婷被执行人许治香申请人常晓丽与被执行人许治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许治香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常晓丽、左宇婷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许治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治香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91439元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号:91290004171030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