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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圣智、陈成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陈圣智,陈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圣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成华,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圣智、陈成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安溪县人民法院己作出的(2015)安执审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2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64668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圣智、陈成华行政非诉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有关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和房产,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红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