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灵青与北海市吉祥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刘灵青。被执行人北海市吉祥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中段还珠堂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梓霖。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灵青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吉祥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小娟代理审判员谭晓明代理审判员武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郑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