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丁晓燕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晓燕,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883号原告:丁晓燕,工人。被告:王江,无业。本院于2015年8月6案受理了原告丁晓燕诉被告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晓燕于2015年8月10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丁晓燕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燕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