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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7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嘉男与海焱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嘉,海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354号申请执行人宋嘉男,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海焱,居民身份证×××。宋嘉男申请执行海焱离婚���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嘉男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焱名下位于×××房屋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