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嘉男与海焱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嘉,海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354号申请执行人宋嘉男,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海焱,居民身份证×××。宋嘉男申请执行海焱离婚���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嘉男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焱名下位于×××房屋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