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璞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郭璞,农民。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负责人:刘兴月,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璞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1元,由原告郭璞负担。审判长杨庆华审判员张翔宇审判员高凤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蔡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