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防城港市那良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防城港市那良供销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区防东路。负责人黄静珍,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世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那良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防城区那良镇那良街。负责人张赐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诉被告防城港市那良供销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0.00元,减半收取525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艳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