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刘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482号申请人执行人:盐山县农行盐山支行被执行人:刘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盐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宾银行存款贰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中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