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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强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强某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480元及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部分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审 判 员  张艳艳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