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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中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熊绍涛与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倶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李宾、李晶、李印有、李永生、王玉霞、张连涛、张朝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绍涛,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倶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李宾,李晶,李印有,李永生,王玉霞,张连涛,张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中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熊绍涛,男,1978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凤,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进行执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浩,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立案,进行执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得邦利达家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志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福祥,男,1964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宾,男,1985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晶,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印有,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永生,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连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朝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5月30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2519号债权文书过程中,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变现的资产,申请执行人熊绍涛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12519号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倶有限公司、高志花、李福祥、李宾、李晶、李印有、李永生、王玉霞、张连涛、张朝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绍涛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芳审判员 侯宏伟审判员 常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