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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民政福利公司与枣庄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民政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元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景业,总经理。协助执行义务人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王广顺,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期间,于2012年12月3日向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下达(2012)枣商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协助将被执行人枣庄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拆迁补偿款20202420元予以冻结。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擅自于2013年2月7日通过枣庄市市中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被执行人枣庄沂州煤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拆迁补偿款3000000元拨付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账户。我院已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3000000元,而协助执行义务人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逾期仍未追回,其应在支付的数额3000000元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协助执行义务人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国审判员  王光林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