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石景山区京汉旭城业主委员会与吴宪等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小区。负责人李庆,主任委员。委托代理人常卫东,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玉,女,1943年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宪,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一益,女,1939年9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长凤,女,1955年8月31日出生。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晨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庆,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满族,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2号楼6单元101号。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京汉旭城业委会)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吴宪、袁玉、黄一益、吴长凤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其中对京汉旭城业委会能够提供的业主查阅相关资料的范围以及业主的诉讼请求范围未查清,判决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执行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