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红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红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98号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754-1。法定代表人黄太兵,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钧梅,女,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代红群,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红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交纳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