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光武与张尊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武,张尊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30号原告:李光武,男,汉族,2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张尊锋,男,汉族,26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武诉被告张尊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武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李光武承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