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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四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光武与张尊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武,张尊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30号原告:李光武,男,汉族,2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张尊锋,男,汉族,26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武诉被告张尊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武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李光武承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