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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支行与赵爱新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李玉岩,银铁红,赵杰明,孟丽君,李德俊,赵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行长。被执行人李玉岩,男。被执行人银铁红,女。被执行人赵杰明,男。被执行人孟丽君,女。被执行人李德俊,男。被执行人赵爱新,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兴证执字第101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