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崔小保与韩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保,韩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崔小保被执行人韩立军申请执行人崔小保与被执行人韩立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崔小保的申请,被执行人韩立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共计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小保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