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于海涛生与张海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10-1号申请人苏长生与被申请人张海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正执字第0021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海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长生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张海英未自动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长生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长生与被执行人张海英达成和解。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海英应当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申请执行人苏长生与被执行人张海英达成和解,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正执字第002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苏长生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海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海英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