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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海贵、王雪荣等与徐利华、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56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贵。申请执行人王雪荣。申请执行人吴阳妃。申请执行人吴军军。申请执行人吴小军。被执行人徐利华。被执行人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贵、王雪荣、吴阳妃、吴军军、吴小军与被执行人徐利华、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国土局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5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