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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王翠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219号原告李燕,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先进,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新欢乐买东。负责人董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自上,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翠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李燕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