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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波与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和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波,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02号原告:周波,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郑立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纪明林,经理。被告:XX,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周波与被告安徽省百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 丁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