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石广华与石光明、宋道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华,石光明,宋道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883号原告:石广华。被告:石光明。被告:宋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华诉被告石光明、宋道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石广华负担。审 判 长 谭启刚审 判 员 阎子佳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