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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石广华与石光明、宋道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广华,石光明,宋道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883号原告:石广华。被告:石光明。被告:宋道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华诉被告石光明、宋道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石广华负担。审 判 长  谭启刚审 判 员  阎子佳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