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中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斯普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斯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初字第95号申请人: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保税区世贸公馆2-3A。法定代表人:臧永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斯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刘书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斯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斯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斯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岛韩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孔祥龙代理审判员 王曰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红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