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陈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陈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韦武民。被告:陈钢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陈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