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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生喜与李国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喜,李国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张生喜,男,汉族,应县南泉乡人。被告李国日,男,汉族,应县南泉乡人。原告张生喜诉被告李国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生喜被告李国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起初,文友生欠原告部分借款,经催要后下欠原告20000元。在原告向文友生索要借款时,被告出面为文友生担保,并于2013年7月1日给原告立下一欠条。现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借款,被告一拖再拖。无奈,原告只好借助法律渠道向被告催要。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意见,借款也没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文友生(案外人)欠原告借款55000元,经催要后还欠原告20000元。2013年7月1日原告向文友生(案外人)催要时,被告自愿承担此笔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并约定2013年12月归还,逾期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以及借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文友生(案外人)借贷关系中,本案被告自愿承担文友生(案外人)的债务,并且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生喜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国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万珍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人民陪审员  李丰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