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14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