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俊成与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成,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高俊成,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雷华,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成诉被告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成撤回对被告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俊成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