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俊成与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成,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103号原告高俊成,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雷华,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成诉被告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成撤回对被告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俊成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徐 惠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