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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万仁祥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仁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台刑一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仁祥,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梁平县回龙镇天福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兆江,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诉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仁祥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泮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仁祥及其辩护人王兆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万仁祥接受“肥仔”(身份未明)等人雇佣,携带藏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两箱荔枝、背包,在广东省惠州市石湾高速收费站搭乘客车前往浙江省温岭市。途经福建省诏安收费站时。碰到交通和交警部门检查,万仁祥因害怕而下车逃跑,将藏毒的两箱荔枝和背包遗弃在客车上。2014年7月5日13时许,万仁祥来到温岭市新车站领取行李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在万仁祥领取的两箱荔枝中共查获两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380.70克,含量为54.3%;一包净重435.88克,含量为59.9%。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万仁祥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万仁祥辩称其不知道送的是毒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万仁祥主观上不知道送的是毒品,故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万仁祥携带藏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两箱荔枝,从广东省惠州市石湾高速收费站搭乘粤A×××××长途客车准备前往浙江省温岭市。当客车途经福建省诏安收费站,碰到交通和交警部门检查时,被告人万仁祥因害怕下车逃跑,将藏有毒品的两箱荔枝和背包遗弃在客车上。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万仁祥到温岭市新车站领取行李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扣毒品疑似物两包。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380.70克,含量为54.3%;一包净重435.88克,含量为59.9%。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3日12时许,潘某乙和金某驾驶粤A×××××大客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前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其是跟车员。13时许,客车途经惠州石湾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万仁祥上车了,带着一个背包和两箱荔枝。18时许,在福建省诏安检查站接受公路路政及交警检查时,万仁祥偷偷下车了。后到福建沙西服务区时,其和潘某乙、金某三人将其中的一箱荔枝打开看了一下,发现在荔枝中间有一包东西,怀疑是毒品。中途万仁祥和他朋友多次打电话要其保管好行李。7月5日13时许,万仁祥到温岭市新客站领取行李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潘某乙、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12时许,他们驾驶粤A×××××客车从广州开往浙江临海。13时许,在惠州石湾高速公路收费站上来一中年男子,提了两个塑料袋,里面有箱状的物品。18时许,客车在广东和福建省交界的诏安检查站接受检查时,那中年男子下车走了。到福建沙西服务区时,他们和潘某甲把中年男子的行李打开看了一下,发现在荔枝中间有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东西,怀疑是毒品。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早上,其接到陈辉的电话说公司的一辆粤A×××××车上,一个从广东惠州石湾上车的乘客带了两箱行李,结果在福建诏安时遇公管及交警检查时,下车偷偷溜走了。后将他的一个纸箱打开,发现在荔枝中间有一包东西怀疑是毒品。其听后就打电话报警了。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客运中心停车场的粤A×××××客车,车上的行李箱内有两箱行李,打开发现有一白色塑料袋和一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万仁祥身上及行李进行搜查,查扣黑色奥乐手机、仿苹果手机各一只,并对两包毒品疑似物进行了扣押。6、物证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扣押的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净重435.8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9%,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净重380.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4.3%。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万仁祥与粤A×××××客车车载电话135××××9998及与潘某甲135××××0536电话的通话情况。8、被告人万仁祥的供述,证实案发前“肥仔”说让其送东西到浙江温岭一趟,可以赚6000元,其就答应了,也知道是违法的事,不然不可能那么好赚。2014年7月3日上午,其听从安排到惠州市石湾高速路口等车,有个人送来两箱荔枝和两个手机。其上了到浙江临海的长途客车,将荔枝放在行李箱内。在广东和福建交界的高速公路上,碰到有检查,其怀疑荔枝箱里有违法的东西,因害怕就溜走了。后其和“肥仔”的朋友均多次打电话给跟车员,要他将行李保管好。7月5日13时许,其在领取行李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除上述证据外,本案还有毒品上交清单,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万仁祥到案情况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万仁祥身份情况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万仁祥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知道携带的是违法的东西,但不知道是毒品,后在福建诏安检查站碰到检查时因害怕就下车逃跑了,将行李及背包落在车上,后去取行李被抓;证人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也证实该两箱荔枝属于被告人万仁祥所有,荔枝中有疑似毒品的物品;证人潘某乙、金某的证言亦证实一中年男子在惠州石湾高速公路路口上车带着行李,后下车逃跑后他们将其中一箱荔枝打开,发现里面有一包疑似毒品的东西;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上述行李中查验出毒品。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万仁祥主观上明知携带的物品中夹带有毒品。故被告人万仁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万仁祥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仁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的毒品全部被查扣,未流入社会,酌情对被告人万仁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仁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锋代理审判员  朱 兴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