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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343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成军。被告:周某某,男。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及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女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原告生病后被告不给治疗,原告自行到医院做过手术后,被告不给医疗费,不去照看,因此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7月28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依然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婚生女周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三间房屋、共同存款60000元及共同债权20000元,并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费20000元。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4份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户口本1份,证明婚生子女的户籍信息;4、(2014)霍民一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7月28日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1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甲,2006年6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后被告即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共同生活期间又时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6月,因原告患病被告不予医治,原告自行到医院做过手术后被告既不给付医疗费,又不去探视照顾,致夫妻矛盾加深,夫妻感情更加冷淡,并自2013年初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婚生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7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原、被告依然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与沟通,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并继续恶化。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兴建三间基建房屋,并有共同债权20000元,双方无共同债务。2015年6月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关于共同财产及经济帮助费的诉求。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由于性格不合,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及原告生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未能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且难以共同生活并分居多年,导致夫妻感情更加冷淡。2014年7月28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联系与沟通,并继续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告再次诉请离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女周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子女生活,且已征得婚生女周某甲意见,本院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及经济帮助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二款、第三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甲由胡某某带领抚养,婚生子周某乙由周某某带领抚养,抚养费分别由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彭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