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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诗洋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诗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87号罪犯郭诗洋,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平市交通局副局长,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诗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郭诗洋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伯东,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指派民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诗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诗洋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从事文化教学工种,能完成本职劳动任务。2014年7月被评为罪犯劳动改造能手。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2015年1月8日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劳动改造能手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证明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诗洋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诗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