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左志峰与刘世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峰,刘世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左志峰,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寇洪云(系夫妻关系),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雪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波,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连宁,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负责人赵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志峰诉被告刘世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志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蔺德才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