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某,女,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郭某(系李某儿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第一中学明发分校教师,住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何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在审理中,还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