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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某,女,1957年6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郭某(系李某儿子),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第一中学明发分校教师,住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何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在审理中,还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