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北京农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农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农牧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尹玉和,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农牧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尹玉和,任所长。委托代理人于春红,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01-18室。法定代表人叶明智,任董事长。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3)集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350元,减半收取13675元,由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马铃薯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乌兰审 判 员 荆茂代理审判员 赵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强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