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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治凤与刘亚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63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余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