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高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何青松,系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汪 清代理审判员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建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