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铮与阳丹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刘铮。被执行人阳丹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未)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阳丹丹31199.4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