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6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通快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小兆村8号。法定代表人郭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政,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申报人中山市通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谭六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号码为303000512347127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4日、出票人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科技八路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9月10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山市通快电气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亿尔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栾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安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