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字第00410-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刁山华、尹佑平等与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字第00410-00424号原告:刁山华,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尹佑平,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王修凤,女,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务工,住址同上。原告:刘启霞,女,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蔡庆玉,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刘年勤,女,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林鹏,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周培阳,男,汉族,1991年12月7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帅宗勤,女,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蔡海峰,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黄涛,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甫光,男,汉族,1995年1月26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吴宏祥,男,汉族,1993年2月11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王爱华,男,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孙志龙,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姚飞,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吴帮谱,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务工,住址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伟生,含山县运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代码72553170-6。法定代表人:马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分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组织代码:67424789-4。负责人:束永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山华、尹佑平、王修凤、刘启霞、蔡庆玉、刘年琴、林鹏、周培阳、帅宗勤、李军、蔡海峰、黄涛、甫光、吴宏祥、王爱华、孙志龙、姚飞、吴帮谱起诉被告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纠纷十五个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分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华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含山县运漕镇世纪星城3号楼106-111室营业用房6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小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