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勇,江苏海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穆加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2015年正月初三,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22日,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定亲时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11000元及价值1400元化妆品一套。××××年××月××日登记结婚。后被告背信弃义,违背婚约,拒不与原告举行婚礼,也不见面。原告认为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仓促结婚登记,毫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2400元,返还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双方没有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原告陈述定亲时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11000元及化妆品一套的价款1400元,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提供上海老凤祥银楼质保单一张证明为被告购买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原告陈述因为自己年龄较大,急于结婚,经人介绍后只知道被告名字,没有去过被告家,结婚登记后便在家装修房屋,一直没有联系被告,被告便拒绝与其见面,一直找不到被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陈述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时间较短便进行结婚登记,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结婚登记后便没有来往,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拒绝与原告见面,原告要求离婚,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收受彩礼款11000元及价值1400元化妆品一套,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虽提供质保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被告收受了原告为其购买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宋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款12400元、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笑影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