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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维静,孙德祥等与刘代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隆轩,孙德祥,黄维静,刘代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942号原告孙隆轩,男,汉族。原告孙德祥,男,汉族。原告黄维静,女,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代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本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隆轩、孙德祥、黄维静与被告刘代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原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缴清诉讼费。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以书面方式通知原告接到缴费通知后7日内交清诉讼费,并同时告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的后果。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骆勇 关注公众号“”